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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征集公告
信息来源:中国作家网    作者:    阅读次数:7539    发布时间:2014-02-28

鲁迅文学奖是我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之一,旨在奖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的创作,奖励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现将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征集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奖年限和奖项设置

1、第六届鲁迅文学奖评奖年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鲁迅文学奖设置如下奖项: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文学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每个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五篇(部)。

二、评选标准

鲁迅文学奖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讲述中国故事,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重视作品的艺术品质。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鼓励关注中国当代文学的理论评论作品。鼓励追求信、达、雅的翻译作品。

三、征集办法

1、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由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各报刊社、出版社和拥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推荐。

2、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推荐本地区本系统作家的作品,各报刊社、出版社推荐本社发表和出版的作品,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推荐本网站发表的作品。

网站推荐的作品须已完成,推荐时须声明本网站拥有作品的独家版权,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3、各单位推荐的作品,每个奖项不得超过五篇(部)。

4、有关推荐须经作者明示同意并获得相关授权。

5、符合参评条件的作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推荐参评要求。不接受个人申报。

四、征集范围

1、鲁迅文学奖评选体裁和门类包括: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

2、参加鲁迅文学奖评选的作品,须于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和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3、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形式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以成书形式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形式参评;翻译作品以成书形式参评。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一以上,推荐时须另附列表,注明每篇作品写作或首次发表的日期并由推荐单位证明属实,加盖公章。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合译与重译作品参评。

4、中篇小说指篇幅在2.5万字以上、13万字以下的小说;短篇小说指篇幅在2.5万字以下的小说;小小说指篇幅在2千字以下的小说。推荐时须注明字数。

5、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汉语译本参评。

五、征集程序及时间

1、各推荐单位请到指定网址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推荐名单》《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推荐表》(包括800字左右作品内容简介和200字以内作者简介),并加盖公章。参评文学翻译奖的作品请填写《第六届鲁迅文学奖文学翻译奖参评作品推荐表》并加盖公章。(下载网址: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

2、以单篇形式参评的作品,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作品原刊(报)2份及复印件10份;以成书形式参评的作品,各推荐单位须提供样书12本。翻译作品除提供12本译本样书外还须附原文样书2本。所有推荐作品均须同时提供完整的Word格式电子文本。

3、纸质推荐作品名单、推荐表和作品样刊样报样书及复印件等以快递方式寄送中国作家协会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请在快件外部标明参评作品的类别,如“中篇小说”、“短篇小说”等。勿用包裹方式邮寄。

电子版推荐作品名单、推荐表和作品电子文本,按体裁门类分别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箱。

4、参评作品推荐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以快件寄出时间为准。

六、评奖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25号中国作家协会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3

电    话:010-64489989、64489987、64489729

传    真:010-64221879

联 系 人:赵  宁、郑苏伊、纳  杨

电子邮箱:

评奖办公室:lxwxj6@163.com

中篇小说:lxwxj6zp@163.com

短篇小说:lxwxj6dp@163.com

报告文学:lxwxj6bg@163.com

诗    歌:lxwxj6sg@163.com

散文杂文:lxwxj6sz@163.com

文学理论评论:lxwxj6lp@163.com

文学翻译:lxwxj6fy@163.com

 

对各推荐单位和作者的协作支持,谨致衷心感谢!

 

中国作家协会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

2014年2月28日

 

附: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2014年2月27日修订)

 

鲁迅文学奖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之一,旨在奖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的创作,奖励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

鲁迅文学奖评选,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全面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出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1、鲁迅文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2、鲁迅文学奖设置如下奖项: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文学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每个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五篇(部)。

三、评选范围

1、 鲁迅文学奖评选体裁和门类包括: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

2、参加鲁迅文学奖评选的作品,须于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和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

3、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形式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翻译,以成书形式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形式参评。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合译与重译作品参评。

4、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汉语译本参评。

四、评选标准

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讲述中国故事,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重视作品的艺术品质。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鼓励关注中国当代文学的理论评论作品。鼓励追求信、达、雅的翻译作品。

五、评选机构

1、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按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

2、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翻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3、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确定。

4、设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选程序

1、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制订评奖工作细则,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实行。

2、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发布公告,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及有关出版社、报刊社、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征集参评作品。

3、申报参评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评奖委员会委员阅读本体裁或门类的参评作品。

5、各评奖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经逐轮投票,产生不超过十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7、各评奖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投票以不少于三分之二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8、实行实名投票。产生获奖作品的实名投票情况与评奖结果一并公布。

9、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处公证。

10、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活动,宣布获奖作品评语,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各评奖委员会委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参评作品所在丛书的主编,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委员。

3、设立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工作。

八、评奖经费

鲁迅文学奖评奖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解释。

 

【编辑:黄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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