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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必追责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    作者:龙继辉    阅读次数:2816    发布时间:2026-08-2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826日《人民日报》)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这一论断精辟至极,美丽中国建设就是这一理念的生动诠释。在美丽中国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自觉践行生态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必追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当然包括对天蓝、地绿、山青、水秀的向往和追求。生态环境损害,必然会对天蓝、地绿、山青、水秀的破坏。在坚持人民至上原则之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必然要追责问责,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任其自然下去,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就会变得渐行渐远,甚至遥遥无期。而且,党政干部的消极示范作用是巨大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带头损害环境,就会以上下,以点面,带来更多人对环境的损害。长期以往,我们生活的环境就会变得糟糕至极。所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是必须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负起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零容忍原则,发现一起,就应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以儆效尤。纪检监察机关要运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层层设防,把纪律挺在前头。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对党政干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总之,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精准追责,必须要让党政领导干部悬崖勒马,自觉走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康庄大道上。

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组织部门也必须与纪检监察机关同频共振。为此,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自身的职能职责进行处理。比如,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该免职的,就要坚决免职;该职务调整的,就要坚决对其进行职务调整。同时,要加强正向激励。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得好的干部,要优先提拔重用,以此鲜明的用人导向促使干部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自觉抵制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发生。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要善于治未病。这才是治本之道。《备急千金要方》说得好: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法典》明文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因此,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要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抓早抓小,抓长抓常,力争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这样,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甚至会出现高枕无忧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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