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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诉于正抄袭 版权大战硝烟弥漫
信息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苑    阅读次数:11948    发布时间:2014-04-30

  沉寂已久的琼瑶,今年4月15日,令人意外地致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于正新剧抄袭其作品《梅花烙》。

  双方几天的口水战后,事件再度升级。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最近一周来,不但侵权剧集的首播卫视没有停止播出,网络与其他播出平台又开始或计划播出该剧,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不知尊重原创、保护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公理正义何在?”

  28日下午,琼瑶表示,“我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诉诸法律维护《梅花烙》的版权权益”。对此,于正方面暂时没有回复。

  关于电视剧抄袭风波,这不是第一次,但由于双方的知名度,此次的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一封举报信拉开版权大战

  琼瑶在写给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中称:“目前正在中国大陆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于正,《梅花烙》的主要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全部被套用于《宫锁连城》的剧情之中,抄袭侵权情形之恶劣前所未见。”

  对此,琼瑶表示“忍无可忍”。

  随后,琼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了名字换了,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琼瑶在声明中恳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即时停止播出于正新剧《宫锁连城》,并呼吁观众不要看该剧。

  在琼瑶刊登的声明中,还附录了众多网友的回复。其中网友“做回自己”表示:作为一名作者,当自己的作品遭到剽窃是多么痛心!还有网友直言:“是不是就是欺负那些95后00后没看过《梅花烙》啊!可是你想过我们看过的人的感受吗?要抄也抄个大家没看过的啊!”

  争议:这个官司怎么打?

  因为在琼瑶公布的媒体声明函中,并未写明将起诉于正侵权的具体内容,所以法律界专家对此案件也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所以琼瑶作品不受保护;而另一种观点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权。如果存在抄袭,可以维权。

  对此,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解释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是被许多国家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比如,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任何人不能垄断思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也多次根据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出判断。”赵虎举例说。

  但对于琼瑶指出的,两个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背景和人物发展的主从关系相同,支线中的人物关系相同,有关人物的情感线相同,某些细处情节完全相同,这些证据指出的事实是思想还是表达呢?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认为,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和“思想”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表达形式和反映作者思想的内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能把形式简单地理解为‘文字’‘纸张’‘声音’等载体,形式和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就作品而言,‘故事情节’‘梗概’‘背景’就是内容本身,应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也持有相同看法:“表达能仅仅指文字吗?一般认为,表达就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这就包含人物设计、故事结构、背景等。这些方面是否抄袭,很容易通过对比进行判断。如果把这些都仅仅认为是思想,会有失偏颇。”

  赵虎也说:“就琼瑶与于正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而言,我认为,其中琼瑶指出的人物关系、背景、发展趋势和细处描写,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表达而非思想,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侵权”案背后的思考

  琼瑶在声明最后说:“近年来,我欣喜地看到内地正在蓬勃发展文化产业,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定位上,以及积极推动国家文化的进步!期望我的案件对于中国影视产业生态的良性发展起到点滴作用。”

  正如琼瑶所言,有专家提出,无论案件最终是什么结果,背后都体现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前著作权法解释上的模糊。

  赵虎分析说:“应该说思想和表达在一般情况下是非常清晰的,但是要截然将这两者划分开却很难。”他认为,一个作品的主题肯定属于思想的范围,具体的语言表达肯定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表达的范围并不限于具体语言的表达,情节设计、人物关系,也往往属于表达的范围,故事的梗概有可能要进入思想的范围。要把思想和表达完全区分开,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侯仰坤则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些法律条文,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存在理解差异的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有些属于翻译问题;有些则是该问题的本质已经不属于法律领域而属于哲学领域。所以,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国际条约,也要适时调整国内法律。”

  张洪波提出:“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必须看到,相关法律法规仍待完善,才能让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在实践中理解,才不至于偏颇。也不能因此给无良的人创造机会。”

 

  【编辑:黄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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