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条例
(2013年1月25日修订)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旨在鼓励优秀儿童文学创作,推动儿童文学的繁荣发展,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之一。
一、指导思想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公正性、权威性,为社会特别是少年儿童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促进新一代 综合素质的提高。
二、评选范围和奖项设置
凡评选年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公开出版和发表的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的儿童文学作品,均可参加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
评选体裁、门类包括:小说、诗歌(含散文诗)、童话、寓言、散文、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科幻文学、幼儿文学等。
以上各体裁、门类作品均以单行本参评。结集参评的,出版年月前3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全书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或一人多体裁合集参评。
为鼓励文学新人,设立青年作者短篇佳作奖,参评作品字数不超过1万字,作者年龄须在40岁以下(含40岁)。
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儿童文学作品,以汉文译本参评。
根据参评作品的情况确定各体裁、各门类获奖作品数量,获奖作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部(篇)。
三、评选标准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选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相统一的原则。
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 生活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提高新一代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审美情趣。对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鼓舞少年儿童奋发向上的作品和体现时代精神、塑 造少年儿童新人形象的作品,尤应重点关注。重视作品的艺术品质,提倡题材、风格的多样化。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兼顾面向幼儿、儿童、少年的作品。
四、评选机构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由评奖委员会负责。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聘请。应为关注和了解儿童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评论家、编辑家及文学组织工作者,年龄不超过70岁。京外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评奖办公室设在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
五、评奖程序
1、征集参评作品。参评作品征集工作由评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各少年儿童出版社和报刊社及其他相关出版社、报刊社等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
符合条件的作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作品目录经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产生初选作品。评奖委员会在阅读、讨论的基础上选出初选作品。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部(篇)。初选作品目录向社会公示。
3、产生获奖作品。评奖委员会在对初选作品进行阅读、讨论的基础上实名投票,以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4、揭晓和颁奖。评选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评语,向获奖作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5、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定。
六、评奖纪律
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委员、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实行回避制度。评奖委员会委员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者,或系参评作品责任编辑、参评者亲属、参评作品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回避。有关人员可选择退出相关机构,或参评者退出评选。
中国作家协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选过程。
七、评奖经费
1、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筹措。
2、欢迎企业、团体、个人予以赞助。
八、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负责制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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